GB 50267-2019.Standard for seismic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1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防震减灾及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用核设施安全第- -的方针,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质量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GB 50267适用于极限安全地震动加速度峰值不大于0.5g地区的新建压水堆核电厂的抗震设计,其基本原则和抗震计算方法也适用于重水堆、气冷堆和快中子堆核电厂。
1.0.3 核电厂工程厂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确定厂址的设计基准地震动。
1.0.4 按本标准设计的核电厂,当遭受极限安全地震动影响时,应能确保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完整、反应堆安全停堆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且放射性物质释放对环境的影响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当遭受运行安全地震动影响时,需停堆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核电厂相关物项保持安全功能的前提下可恢复正常运行。
1.0.5 核电厂物项的抗震设计应满足核电厂的整体安全要求;核电厂物项应依抗震分类实施抗震设计,抗震分类应与核电厂各物项的安全重要性分级相对应。
1.0.6 核电厂物项的抗震分类可划分为抗震I类、抗震I类和非核抗震类。各具体物项的抗震分类可采用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0.7 抗震I、II类物项的抗震设计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方法;非核抗震类物项的抗震设计不应低于国家现行非核安全相关抗震设计标准的规定。
1.0.8 核电厂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 物项 structure , system and component(SSC)
核电厂建筑物、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统称。
2.1.2 地震动 ground motion
地震引起的地壳岩土介质的运动,由地震动时程和相应的峰值、谱和持续时间等参数表述。
2.1.3 设计基准地震动 design basis ground motion
核电厂抗震I、I类物项抗震设计中作为输入采用的地震动,包括极限安全地震动和运行安全地震动两个水准。